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发展资金,是为了实现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保证效益。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宣传促销费。主要用于政府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促销活动费。用于在国内举办或参与国内的重大旅游主题活动的支出。
2、出国参展费。用于参加国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交通食宿公杂费等支出。
3、海外促销费。用于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宣传、产品说明会等有关支出。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的支出。
5、国内宣传费。用于宣传我省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所发生的前期规划、论证费用。
(三)信息网络费。用于四川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运行费用。
(四)全省旅游景区规划及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补助。
(五)旅游系统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旅游统计调查、旅游质量监督、综合治理费、大型旅游专项调研课题费、全省性的大型会议费等专项支出。
(六)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五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旅游发展资金由省旅游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商省财政厅后,报分管省领导审定。其中由省级直接实施的项目经费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由市、州实施的项目由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
第六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对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第一季度内,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向财政和旅游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三)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财政法规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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