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受理条件:对绵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下一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
(一)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复议范围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力管辖。
(五)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一式二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法。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法。
(四)《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五)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立案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办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办理(17个工作日)。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决定(38个工作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调查取证、听证、现场勘验和鉴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事机构:绵阳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
九、办理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35号 邮码:621000
十、联系电话:0816-2237551 传真号码:0816-2237535
十一、监督电话:2243323
十二、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电话:0816-223755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被申请人: 住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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