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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8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切实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品牌激励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加快推动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部署要求,充分挖掘我省文化旅游资源的独特禀赋,提升财政调控能力,培塑文化和旅游品牌,把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为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提供品牌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按照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依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优先保障重点品牌项目支出,保障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项目需要。

(二)坚持统筹安排。在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范畴内,优化财力配置,打破资金和年度界限,集中财力投向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文化和旅游品牌项目,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三)坚持科学规范。品牌激励资金遵循“品牌引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主要采取奖励、补助支持方式,实行就高不重复、额度补差和事后一次性奖补方式。曾获得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奖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文化和旅游品牌,是指由有关机关认定或依据一定标准,获取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品牌荣誉,以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品牌项目;所指品牌激励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行政企事业单位。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资金不作为单独省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资金来源除省级财政已明确指定用途和来源的以外,其余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川艺术基金等中按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本办法所指品牌激励项目根据业务属性,分为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文旅产业、公共服务、交流推广、市场管理和其他重大品牌七大板块。

(一)文化艺术类。包括获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全国性和省级奖项的作品、中国川剧节、四川艺术节、四川乡村艺术节、四川省少数民族艺术节和四川艺术基金涉及支持的品牌项目。

(二)文化遗产类。包括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和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品牌项目。

(三)文旅产业类。包括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省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省级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以及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及品牌项目。

(四)公共服务类。包括国家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省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县、符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名录,民办演艺机构、民办博物馆、民办图书馆、民办文化馆、民办美术馆等。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四川省民间艺术之乡、“百千万”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四川省广场舞比赛(展演)活动等重大品牌项目。

(五)交流推广类。包括中国(四川)大熊猫文化旅游周、中国(四川)国际旅游投资大会、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四川乡村文化旅游节、四川国际自驾游交易博览会、四川(甘孜)山地旅游节、四川冰雪和温泉旅游节、宣传营销等重大品牌项目。

(六)市场管理类。包括国家5A级旅行社、五星级旅游饭店、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等品牌项目。

(七)其他重大品牌类。包括获得天府旅游名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5A级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等品牌项目。

四、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中已明确的国家级文化或旅游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5A级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品牌,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金额奖补。

(二)强化有关专项财政资金项目对接。对天府旅游名县、四川省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和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涉及支持的品牌项目,需依据具体项目资金申报或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品牌奖补。四川艺术基金按照其章程规定对涉及的品牌项目进行支持。

(三)制定专项品牌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除《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中已明确的品牌奖补项目,以及有关专项财政资金涉及的品牌项目外,其他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制定3—5年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明确支持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四)建立健全品牌激励资金申报制度。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财政厅组织开展品牌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已明确奖补额度的、获取国家级品牌荣誉的项目,直接依据有关文件公布结果进行确认。申报补助类文旅品牌项目应加强项目库建设。

(五)完善品牌激励资金项目审核机制。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品牌项目的初审,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审核。省属项目直接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组织审核或第三方评审。相关专项资金另有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做好拟奖补品牌项目公示和资金下达工作。对按规定程序拟奖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无需公示的奖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激励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或拨付奖补资金。

(七)加强品牌激励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力度。品牌激励资金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落实项目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反馈机制。

(八)做好品牌激励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组织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绩效复核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资金分配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品牌激励资金申报、管理、使用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周密部署安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打造四川文旅品牌,为财政支持文旅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坚持实事求是。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信息和资料,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对骗取、套取品牌项目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取消申报单位后3年的品牌激励资金申请资格。

(三)强化协调配合。文旅品牌各子项目工作计划编制部门和预算编制部门要增进沟通、加强配合、形成共识。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结合工作内容和本部门实际,提早谋划,抓紧编制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经验总结。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准存在问题,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上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对编制部门文旅品牌项目滚动预算的流程、方法和模式进行检验和探索,共同研究解决方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本办法确定的激励对象、内容和额度等,上级另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