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培训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厅机关各处室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基本原则。培训要厉行节约,坚持总体统筹、统分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第二章 分类分工
第四条培训分类。培训分为专业性培训类、综合性培训类。专业培训是指技术性、艺术性、操作性的专项培训,法律法规、行业服务、政务管理、制度规范等其他培训为综合性培训。
第五条管理方式。厅机关培训工作实行科技教育处统筹、各处室按业务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职责分工。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拟定厅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计划,会同财务处初审厅机关各处室年度培训计划。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七条 对口协调。由文化和旅游部、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省级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按照培训内容要求,由各业务处室负责实施。
第三章 培训安排
第八条 计划编制。各处室在每年9月底前结合经费预算编制制订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报科技教育处汇总(附件1)。
第九条 预算审核。科技教育处会同财务处根据下一年度培训费预算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拟定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或超预算、超标准安排支出。
第十条计划审批。厅务会、厅党组会对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方案进行审定。审定的培训方案,由科技教育处按规定报备。各处室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实施本处室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人员控制。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参训人员一般不延伸至县以下。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二条培训调整。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项目,报分管厅领导审批。计划外增加培训的,应报厅长审批。若涉及培训费预算调整的,按厅机关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分类实施。各专业培训类原则上由相应业务处室实施,综合性培训类由科技教育处负责实施。需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培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组织。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培训场地和教具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服务、考核等有关工作。要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学校、培训中心等场所举办,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各承办处室全面负责具体培训项目经费预算申请及报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支出各项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结果反馈。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培训情况,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承办处室应将培训意见反馈(附件2)、专家授课意见反馈(附件3)、培训项目绩效等汇总到科技教育处。科技教育处要对培训情况进行汇总,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各培训处室要将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培训时间、内容、人数、师资、费用等。
第十九条 结果运用。各培训项目的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执纪监督。科技教育处要将年度培训工作情况按照规定主动报相关部门备案。机关各处室举办的培训班,应在培训班结束的15天内将培训方案、培训总结等材料报科技教育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厅直属单位培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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