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第十一届三、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旅经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意见》,切实做好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等工作,依据《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文化和旅局负责辖区县级创建单位初审、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创建单位人民政府为创建工作责任主体。
第三章 创建
第八条 创建单位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创建工作方案由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向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第九条 列入首批四川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录的创建单位经自检达标后可向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未列入创建名单的县(市、区)需在开展创建工作满一年(以创建方案印发并报备至省文化和旅游厅时间为准),且自检达标后,方可向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提出验收认定申请。
第十条 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任务分工明确、督导责任落实”,并加强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采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最低得分为900分(含)。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满一年且自评达到900分(含)以上的;且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一个4A旅游景区和一个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一个4A旅游景区和一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一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和一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天府旅游名县命名县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请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
第十三条 市(州)初审。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制定验收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资料审核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满足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标准的,向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初审验收报告、验收打分及检查项目说明材料、创建单位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及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
第十四条 省级验收。省级验收主要包括陈述答辩、资料审核和暗访三种方式。陈述答辩通过听取汇报、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考察创建单位对全域旅游重视程度和创建工作情况等;资料审核主要对体制机制、政策保障、旅游规划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审核打分;暗访主要通过第三方,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产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暗访检查和打分。综合各环节考评情况,提出验收认定建议名单报厅务会审定。
第五章 认定
第十五条 认定建议名单报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审定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不影响认定的单位,视为通过公示。
第十六条 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四川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且省检得分达到1000分以上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根据得分情况择优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厅依托“智游天府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全域旅游示范区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认定单位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认定单位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组织省级示范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对认定单位复核1次。复核项目为《标准》中“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与安全、资源与环境”四个部分共400分。复核成绩320分以下为不达标。复核采取委托第三方暗访的方式进行。市(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辖区内示范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厕所革命不达标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全域旅游示范区,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命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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