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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7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传播,切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蜀因子的生命力影响力,为加快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四川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水平大幅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不断健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格局初步形成,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三)构建巴蜀文化标识体系。实施古蜀文明保护传承工程。开展巴文化遗址研究保护与展示。宣传利用好“太阳神鸟”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深入挖掘四川文物资源的突出价值和丰厚内涵,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

(四)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支持文物博物馆期刊建设和文物图书出版。实施四川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

(五)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进长征文化公园(四川)建设,开展川陕革命根据地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全省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研究展示。

(六)推进三星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建设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善保护、展示设施设备条件,提升文物保护和展陈水平。建设遗址博物馆新馆。对遗址进行全面调查、勘探和重点发掘。支持开展考古和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遗址保护,推动三星堆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设三星堆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区。

(七)大力推动考古工作。开展长江上游古人类研究,建立四川新石器时代文化谱系。对金沙遗址、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等进行全面调查与重点发掘。支持开展川西高原、六江流域等以考古为基础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对罗家坝、城坝遗址等进行勘探、发掘。加强东华门等都市重要遗址考古研究,提升城市考古、科技考古水平。有业务力量的市(州)可按相关规定试行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和清理、试掘。加强对考古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八)推进博物馆建设。实施博物馆提升行动。市(州)应建设综合性博物馆,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博物馆。建设特色专题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和美术馆。推动高校博物馆(美术馆)发展,鼓励市、县政府与高校共建博物馆(美术馆)。鼓励在大型社区、综合体等按照配套公共建筑政策配建博物馆(美术馆)。新建或改建一批历史名人博物馆(陈列馆)。支持四川博物院临展厅(馆)、成都自然博物馆、成都张大千艺术博物馆、川陕革命根据地博物馆新馆、罗家坝遗址博物馆、江口古战场遗址博物馆等场馆建设。有条件的市(州)可依托博物馆建设具有承接国际国内高水平临时展览能力的区域性文物展示中心。博物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各地可通过免费提供馆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发展。非营利性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在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对待。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

(九)持续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加强统筹规划,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强化文物博物馆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依法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促进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打造一批以文物、博物馆为载体的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实施峨眉山—乐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等世界遗产保护和展示利用提升工程。推进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藏羌碉楼与村寨、四川石窟等文物保护利用项目。

(十)提升文物领域科技水平。实施考古、文物保护及博物馆装备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考古、文物安全防护、文物监测、文物修复、文物展示科技水平。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推动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四川考古与文物修复中心、成都考古与文物修复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建设区域文物保护中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文物考古、博物馆领域相关项目和课题。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实施“互联网+古蜀文明”行动计划。

(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支持文物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多渠道促进海外文物回流。

(十二)深化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文物展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项目合作,参与中国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开展涉外联合考古项目。实施丝绸之路南亚廊道(四川段)文化遗产保护与申遗国际合作项目。开展四川文物精品全球巡展。与国外相关机构共建合作传播平台。支持引进境外文物展览,探索优化临时进境文物担保和监管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加强文物督察力量,对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察。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十四)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四川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十五)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及管理需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法定规划。各地应划定本辖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或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工程时,须先期进行文物勘探、发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或建设工程预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确定后,应报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市、县政府应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建立登录、发布和撤销制度。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建立列入国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清单项目巡查评估制度。

(十六)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古蜀文明保护传承工程、三星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长征文化公园(四川)建设、藏羌碉楼与村寨保护利用及革命文物、四川石窟、大遗址等文物保护利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对建成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建成大中型博物馆、区域性文物展示中心和文物保护中心、创建为国家一二级博物馆、荣获国家级考古新发现和精品陈列的单位及社会效益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给予奖补。支持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和藏品征集。

(十七)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领养、认养等形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或通过购买、承租、政府补贴与市场结合等方式取得其他文物建筑使用权,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前提下开展陈列展览、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技术审核、咨询评估等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可按规定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可计入成本核算。

(十八)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活力。鼓励实施策展人制度等项目管理制度。文博科研单位执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探索文博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激励机制,其所得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收益可用于科技人员(团队)劳动报酬(奖励)和公共服务等开支,其中劳动报酬(奖励)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十九)创新人才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完善文物博物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可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国内外有影响的文物领域领军人才、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等人员和文物保护、考古、陈列展览、科研攻关的重大项目,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允许文物规划设计、修复保护、陈列展览、文物鉴定等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到相关单位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研究建立省级文物考古、科学技术、博物馆研究激励机制,对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社科成果奖、在核心期刊发表成果或由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专著的个人,予以奖励。建设文物领域省级智库。完善文物保护修复“师承制”制度。

三、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文物行政部门、专业机构建设。明确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博物馆资源丰富的市(州)及县(市、区)可在相关工作部门加挂文物局牌子。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十一)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文物保护法规体系,适时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积极推进革命文物、大遗址等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鼓励各市(州)因地制宜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市(州)、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收入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各地应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方式截留项目资金。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不得统筹、挪用、截留。

(二十三)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督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