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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31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川府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照《条例》认真清理过去的规章和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废止。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1)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水库特点的办法按规定报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当前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1)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2)2006年9月1日在建工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按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其他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是,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工程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办理。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分解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根据以上原则制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三)扶持标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20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直补到人。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项目扶持的,将项目规划到村,资金使用到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统筹平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由省移民办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州)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按“先生存、后发展”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审后期扶持规划。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工作。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经国家批准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统一按8.8厘/千瓦时由省电力公司在四川主网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中随电费征收后期扶持基金,其中8.3厘/千瓦时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全国统筹,0.5厘/千瓦时上缴省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投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关于在四川主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但从地方电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继续执行并仍由省地税局按原规定负责征收。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征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今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征收的仍由省统筹用于全省移民后期扶持。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不再计提"建设期后期扶持基金",此前已向移民发放的部分仍予以计列,其余部分今后按投资管理规定通过概算调整处理。

   省电力公司和省地税局要做好主网供区和地方电网后期扶持资金征缴工作,不得随意减免,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足额及时征收。

   (八)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尚未布点的地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但必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封闭运行协议,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一旦具备条件应及时转到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在后期扶持项目按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或核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由省财政厅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会同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办法。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农转非”移民工作。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要以农业安置为主,非农业安置必须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由移民本人自愿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在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落实就业门路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实行非农业安置。其中“农转非”移民以户籍登记为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省根据资金情况对过去以“农转非”方式安置移民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地区适当补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扩大就业门路,切实改善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

   (二)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通过提高全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电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0.5厘/千瓦时筹集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这项工作原则上在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后再逐步开展。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水库移民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特别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一个安置区混合安置相互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移民工作,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各市(州)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在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明确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高效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省编办要抓紧研究整合移民机构职能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在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之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以及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由省移民办负责。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之后,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由省水利厅负责。

  (二)制订方案,抓好培训。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水库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内容和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做好移民工作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造就一支政治上过硬、工作能力强、对移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基层骨干力量。

   (三)加强宣传,维护稳定。有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的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制订宣传方案,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断章取义的宣传报道,以免使移民产生误解。有关部门要编印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的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提纲发放到移民手中,让水库移民充分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进一步畅通移民诉求渠道,妥善引导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做好水库移民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订细化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对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要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情报信息体系,注重移民情报信息分析和前瞻性、预防性处置,防患于未然。此外,还要加强跨省协作,建立顺畅的跨省移民情报信息互通协调机制。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维护中央水库移民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要对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稽察机构要加强稽察,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察和监督。对拨付、使用、管理征地和移民资金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加大投入,全面扶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合资金"的原则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整合现有政府性资金,鼓励对口帮扶和社会捐助,在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基础上,优先解决库区群众行路难、上学难、看病难、饮水难、用电难等“五难”问题,逐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长远发展问题。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对特殊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