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库区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基金是指经财政部批准,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的资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笫四条 库区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雒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五条 库区基金中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占75%,其余25%用于库区防护工程及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第六条 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当地群众能够直接受惠的项目。优先支持解决群众吃水、行路、上学、看病、用电等困难问题,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能带动移民群众就业、致富和财政增收的产业异性项目,可给予适当支持。适当开展移民种、养殖业实用技能、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管理干部培训。
第七条 用干解决库区防护工程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库区防护工程安全、维护库区环境等方面的项目。
第八条 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间题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移民迁建后出现的遗留问题,以及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置。
笫九条 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的资金,主要用于移民农田灌溉等生产设施、安全饮水等生活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项目。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移民人数、移民困难程度和当地财政状况,商省水利厅、省移民办(以下简称省移民主管部门)确定并下达各市(州)和试点县(市)水利、水电项目资金控制额度。库区具体扶持顼目的选择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移民主管部门申请符合库区基金支出范围的建设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主管部门,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结合库区基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审批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主管部门,在经省政府批准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范围内,编制年度库区基金支出预算,年终编制决算。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次年度的支出预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抄报省移民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支出决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抄报省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支出科目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36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
第十四条 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移民主管部门协助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基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并实行专帐核算。
笫十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纪违法问题,以确保库区基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库区基金是国家用于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凡不按规定使用,擅自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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