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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21

各市(州)移民、财政、水利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实施细则》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政策的移民按《意见》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施行。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财政、移民和水利部门具体办理。

第四条  县(市、区)移民、水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名册,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县(市、区)所在地选择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开设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存折(卡)。

第五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所选择的移民个人账户开户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

第六条  在办好移民个人账户的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移民部门、水利部门将移民个人银行存折(卡)发放到移民户。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移民、水利部门将移民个人账户资料存档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省水利厅。

第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有关县(市、区)移民、水利部门将批准的移民名册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银行在2日内按移民名册和规定的数额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第九条  如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对象出现《意见》中规定的不得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由县(市、区)移民、水利部门核定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于次月停止发放。对上述情况隐瞒不报而继续冒领后期扶持基金的移民,一经查实,在其应享受的后期扶持基金中如数扣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每年11月底前,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水利部门对下一年度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数进行核对,将变化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核定后,由省财政厅对下一年度的预算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财政、移民、水利部门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拖欠、挪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