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和库区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的管理,尽快发挥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参照财政部和水利部移民办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凡是扶持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或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完工,符合验收条件的,都应及时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川省移民办统一管理全省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和市(地、州)、县移民主管部门按第四章的规定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l.项目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手续是否齐全;2.项目投资是否按规划完成;3.项目实施是否按设计进行,能否达到设计标准;4.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5.资金使用有无违纪问题;6.效益指标能否达到规划要求;7.规划目标能否按期实现。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施工、监理、决算等有关项目档案全部文件资料。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设计单位相应的设计修改文件。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完整的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试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建设监理报告等。项目涉及行业管理的法定部门检查合格的报告。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书面意见。
第六条 移民基础设施和工矿企业扶持项目基本参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从简进行,要遵循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国家颁布的竣工验收标准。
生产性项目应有生产准备情况资料,工艺设备考核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试生产总结报告。
第七条 移民农业扶持项目验收应重视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特别是投入与产出比例。特殊项目按农业项目验收办法验收。对一般项目要深入水库移民项目区现场调查、走访或抽查,对照总结报告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移民扶持项目验收可分为单工程验收和总项目验收(即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应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深入现场检查或抽查的基础上,对提供的验收资料进行评审,由验收人员作出验收结沦意见。
项目总验收是在全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建设基本完成,项目能发挥设计功能,提出竣工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基础上进行。
(一)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作竣工验收报告和专题报告。
(二)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三)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合格项目要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九条 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工期、质量、投资、档案资料及有关内容等完成情况,设备运行、试生产(运营)等情况。
第十条 验收报告:
一、验收总报告格式及内容:
(一)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时间、单位及文号、批准的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静态、动态投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
(二)工程建设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性质、隶属关系等。
(三)工程实施情况(没有的部份可以省略)
l.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实施情况。
分两步验收的,应报告初验及整改意见;
2.工程规模、建设工期,形成的生产能力等;
3.工程质量情况、包括设计、施工;
4.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情况;
5.工艺设备考核和试生产(运营)情况,产品和效益;
6.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审计意见;
7.新增固定资产;
8.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问题情况;
9.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0.工程建设和结论意见。
二、竣工验收专项报告格式及内容:
l.建设情况报告
2.设计报告
3.施工报告
4.工程质量报告
5.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6.环保、消防、劳动保护、卫生防疫报告
7.工艺、设备考核及试生产(运营)情况报告
8.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9.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10.合同执行、外事工作情况报告
11.档案资料整理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验收概况
验收组织领导。主持单位、参加单位、验收时间、地点、范围、方法和步骤。
二、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隶属关系、建设性质、建设依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工程概算(包括修正调整概算、静态、动态投资),主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及接收(或生产)单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开竣工日期等。
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l.对实际完成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建设工期的评价;
2.工程设计评价;
3.工程施工评价;
4.工程监理评价;
5.工程质量评价;
6.环保、安全、卫生、消防、劳动保护、档案资料等评价;
7.生产考核、试生产或运营、产品评价;
8.工程竣工决算(投资控制效果);
9.固定资产移交情况;
10.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11.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12.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13.验收结论。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附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后)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组织
第十二条 30万元以上的扶持项目以及水利部移民办托省移民办组织验收的扶持项目,由省移民办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10万元至30万元的扶持项目和受省移民办委托的扶持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移民办参加。
第十四条 10万元以下的扶持项目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受省或市级移民部门委托的扶持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办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移民办参加。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移民和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各主要投资方及有关金融单位和项目法人等扶持项目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建设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的要求与奖惩
第十六条 对基本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只是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建设项目;生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的建设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均要办理竣工验收。合格的要签发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要限制纠正或补建,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均应由验收领导小组签署验收鉴定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于综合效益明显的项目建议给予建设部门以物质荣誉奖励。对于鉴定未能通过的项目,由验收领导小组提出整改补救措施,待完善后再重新进行组织验收。问题较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由验收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给责任人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并经规定的试生产(运营)考核合格(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而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产的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省移民办或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库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有权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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