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办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理项目(以下简称为移民扶持项目)系指经国家水利部、省政府审批的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内,由移民专项扶持资金或专项扶持贷款投资实施的移民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计、审批、监管负责制。
第五条 实行移民项目投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由投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责任主体与项目法人
第六条 凡使用移民扶持基金、安置移民、直接为移民创造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为移民项目。具体分为:
1.农业种、养、加工项目:
2.改田改土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3.移民安置区公益基础设施完善项目;
4.专业设施完善项目;
5.移民工矿企业扶持开发和技改项目;
6.滑坡塌岸监测、治理项目;
7.环境综合治理保护项目;
8.移民科教和科研实验推广项目;
9.农村移民极贫户基本生活救济补助项目;
以上,凡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均做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处理: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和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殖业、改土造地以及生活救济补助等,可以移民乡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处理。
第七条 凡移民基金投资项目,必须首先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即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人。投资责任主体不明的,一律不予立项。
凡非经营盈利、全额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责任主体为移民部门或移民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或服务实体,并明确其项目责任人。非经营盈利、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拼盘”项目,其责任主体为出资最多方代表,但必须明确责任,实行有效监督管理。
凡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移民扶持资金的项目,其责任主体为法人。必须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办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移民扶持基金投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
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报独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个文件。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需提出可行性报告。对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即可。
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或县移民办或投资责任主体组织有资格的技术人员编制;投资30—10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咨询机构编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取招标设计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的专业性质,参照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 扶持基金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先由省移民办或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审计和批准,其初步设计由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的下一级主管机构批准;基金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先由市移民办或委托有关单位评估、审计和批准,并报省移民办备案;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办组织评估、审计、批准,报市(州)移民办备案。
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科研、设计或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项目一律不得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批、审定。
第十条 通过论证、评估的移民扶持项目,应按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要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作好项目总体和单项工程设计。对项目设计的委托应严格实行认证制度。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精心设计,并签订项目设计责任书。因违反设计规定标准或成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凡经省移民办批准立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库区经济开发项目可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其标准可按单项工程总造价的2—3%列支。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第十二条 库区移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坚持按程序逐级申报,由省移民办审批。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移民分县后期扶持规划已审批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完成并经正式批准;
2.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法人已正式确立,需登记注册的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办理相关手续;
3.“拼盘”投资项目的其他渠道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正当,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4.项目开发建设具体负责实施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均已落实;
第十四条 库区各级移民部门填报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和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本年度投资数额及分年度投资计划、新增生产能力、扶持和安置移民人数或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和图纸)。
第十五条 库区移民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省移民办审批。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和扶持基金项目年度计划。省移民办每年十月上旬向市(地、州)移民部门下达编制下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并提出编制的投资方向、原则和投资控制指标。各县(市、区)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由市(地、州)移民部门分解编制并报送省移民办备案。县(市、区)移民部门依据市级移民部门分解安排意见,于11月10日前向所在市(地、州)移民部门上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市(地、州)移民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于10月20日前向省移民办报送本地下一年度遗留问题处理项目、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省移民办对各库区上报方案进行分库汇总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批的当年度移民扶持项目计划下达各库区执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计划,由省移民办于11月底上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根据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内资金状况,一个月内下达各库区项目年度计划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移民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移民扶持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规模、标准、概算进行控制。对非特殊原因擅自超标准、超概预算的,资金缺口由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对“拼盘”投资其他渠道资金和自筹资金不按期落实到位的,不予拨付该项目的移民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部门对批准后的年度计划,必须严格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自行调整计划和项目投资,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移民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发建设项目,应逐级签订项目责任书,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责任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项目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库区移民扶持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移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根据审定的项目设计文件和项目投资概预算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项目开发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决算。未编制概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库区移民扶持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省移民办将委托或派员参加项目建设合同招标。严格实行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管理。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有必要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项目,都应实行监理。监理费用列入项目预算,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和监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库区移民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其具体办法依照《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后期扶持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由省移民办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评估(或审计)。监测评估内容包括: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财务收支、社会与经济效果、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一般每年监测评估(或审计)一次。由咨询机构向省移民办报送监测评估报告。对规划、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规划、计划完成不好、项目开发建设质量差、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最低效益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责成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审计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部门应按照《四川省移民部门内部监察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做好移民扶持项目开发建设的内部审计和执法监督工作。项目法人及项目责任人应认真接受移民部门和有关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监察审计出的问题,应按照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的离任审计由管理该项目的移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审计部门或专职机构审计。移民部门必须根据审计结果审批办理法人离任移交手续。未经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法人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和审计整改工作未完成的,项目法人或责任人不得离任和办理离任移交。
第二十五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铺张浪费移民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库区移民扶持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招投标制度,上一级移民部门有权否决。对泄露项目招投标底及有关秘密的,除取消其招投标管理资格外,应追究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投标秘密,非法进行竞标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在移民扶持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投标资格;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尽职尽责,不得单方毁约,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并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库区移民扶持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中,对因失职、渎职,严重影响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甚至不能通过验收的责任人;对不执行投资计划或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绵阳民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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