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5]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安置的农村生产安置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核定登记范围
1中央在川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3由国务院下达任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二)核定登记对象
1水利部《关于四川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审查意见的函》(水函[2004]7号)文件核定的2001年底的农村移民。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水利工程不含渠系),实际搬迁安置的或耕地被征用的农村人口,包括水库淹没影响、枢纽工程、城(集)镇新址和专项设施建设占地的农村移民,不包括搬迁或征用土地后新增的人口。
3国务院下达任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四条 人口登记以移民户为单位,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编号、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第五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名册汇总初核,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内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主零星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
(三)由国务院下达任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农村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
第六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八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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