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住房保障政策
一、易地扶贫搬迁
1.对象范围: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环境差、不具备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且纳入我市“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8000元/人,另争取地方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以及长期贴息贷款三类补助资金,并按不低于当地平均建房成本的60%给予补助;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为:人均建设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2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户不超过125平方米、6人户及以上不超过150平方米;当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当年搬迁入住新房,当年拆旧复垦。
3.办理程序: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书面申请;
②村、镇核实;
③县级扶贫部门审核;
④县级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⑤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
⑥镇村自查验收;
⑦县级验收;
⑧乡镇发放补助资金到农户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报账。
(发改部门;咨询电话:2228436)
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1.搬迁对象:纳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内、受地质灾害威胁及自愿搬迁的农户。
2.补助标准:一般地区一般农户2.5万元/户,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及一般地区低保户3万元/户;同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1万元/户进行补助。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原则上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采用分散安置方式的,此项补助资金应直接发放至搬迁户。
3.办理流程:
①农户自愿申请;
②村、镇(乡)及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
③县、乡(镇)公示;
④按照属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⑤县级国土部门组织验收;
⑥发放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到户。
(国土部门,咨询电话:2308330)
三、农村危房改造
1.评定条件:居住在被鉴定为C、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中省建房补助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政策。
2.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按照2万元/户作为资金测算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C级危房按照贫困地区1.3万元/户,非贫困地区1.1万元/户作为资金测算标准。具体到改造户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务和资金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办理流程:
①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和房屋有关信息材料;
②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③审核。镇(乡)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④审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镇(乡)上报材料后,在进行符合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
⑤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
⑥拨付。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发放补助资金;
⑦挂牌。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注明农户身份信息和实施年度。
(住建部门,咨询电话:222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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