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维权
我要咨询
2366117
返回顶部
最小化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详情
绵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政策(三)
发布时间:2018-05-16

第三部分 医疗保障政策

一、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1.对象条件:绵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退出条件:2020年全部脱贫后财政不再代缴。

3.救助内容:在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时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代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4.提供资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已认定的,无需提供资料,由户籍地扶贫部门报当地人社部门录入医保系统;当年城乡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新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又未执行代缴的,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前往户籍地扶贫局申报录入。

5.相关待遇:系统内有身份证信息的待遇纳入城乡医保基金及相关扶贫资金支付;系统内无身份证信息的,城乡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金应支付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人社部门,咨询电话2262378

二、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

1.对象条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退出条件:2018年内按此实施,之后根据国家、省扶贫文件精神决定。

3.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县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院(不含绵阳市中心医院、四〇四医院、绵阳市中医院、绵阳市三医院、绵阳市妇幼保健院)。

4.报销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和分娩的,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给予报销(由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县级卫计扶贫基金按规定予以补偿),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5.提供资料:患者入院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与医疗机构签订《绵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入院先诊疗后付费和行为规范协议书》,并将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出院结算后予以退还。

6.报销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和分娩,实行“先诊疗后结算”。

7.个人支付: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市属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和分娩的,出院时支付个人应支付费用,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10%以内。

8.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为: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恶性组织细胞病,白血病,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人社部门,咨询电话2262378

三、县域内门诊慢病维持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报销

1.对象条件:已参保的绵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定)。

2.报销标准:已按规定办理慢病备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维持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90%支付。单个门诊慢性疾病补助限额提升到1000元,两个病种及以上补助限额提升到1500元。

3.门诊慢病维持治疗病种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结核病,1型和2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病,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重性精神病(以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为第一诊断的患者),慢性白血病(非放化疗),各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永久性起博器术后,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类风湿关节炎,肾病综合症,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酒精性肝硬化不纳入),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自身免疫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阿兹海默病。

4.报销流程: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门诊慢性疾病,在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后,持相关资料,在每年4-6月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经审核通过并在医保系统中进行标识后建卡贫困患者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身份证等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就诊治疗的,直接在医疗机构按政策进行报销。

(人社部门,咨询电话:2262378

四、门诊救助

1.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应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困难群众。具体为: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一般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

2.救助内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救助自负费用超出300元的,超出部分按55%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3.申请材料:①医疗救助申请书;②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有效证明材料;③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账结算清单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打卡发放救助金到户。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五、住院救助

1.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应为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困难群众。具体为: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一般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

2.救助内容: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高于5000元。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3.申请材料:①医疗救助申请书;②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有效证明材料;③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账结算清单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打卡发放救助金到户。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应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困难群众。具体为: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

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一般对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

2.救助内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因患先心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按比例分段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5000元。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和限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3.申请材料:①医疗救助申请书;②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有效证明材料;③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医保报账结算清单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打卡发放救助金到户。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1.救助范围: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且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2.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

3.救助内容:主要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4.救助程序:

①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个人自付费情况,在村委会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②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③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④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⑤公示: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⑥发放: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到户。

(卫计部门,咨询电话:233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