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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政策(五)
发布时间:2018-05-18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保障对象:当地户口的常住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

2.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消费支出比例确定低保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调整一次。省级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低保标准低限后,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不低于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的全市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从20171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460//人、275//人。

3.补助标准:用低保标准减去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即为家庭每个成员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补差)。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

4.申请资料:

①低保申请书;

②户口薄、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③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④出具授权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授权文书。

5.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1. 养老保险代缴

    1.对象条件:从2018年起,未标注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已享受其他代缴政策的人员不累加享受。

    2.资助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现行标准为100//人)。

    3.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及财政部门资格审核认定表册。

    4.申报程序: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提供代缴人员名单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划拨参保资金县级社保机构确认后为其办理参保。

    (人社部门,咨询电话:2262378

    三、孤儿救助政策

    1.对象条件: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保障标准:孤儿按机构养育1300//人、社会散居810//人落实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3.申请材料: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申请程序: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四、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1.救助范围和对象:

    ①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③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④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

    3.申请资料: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

    五、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供养标准:

    ①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7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不低于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不低于400元和500元。

    ②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20元;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0元;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50元。

    3.申请材料:

    ①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③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④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⑤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供养发放救助金。

    (民政部门,咨询电话:239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