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及医疗救治
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情节严重的;
五、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搞聚众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的;
六、重点疫情地区来绵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信息,不遵守居家隔离有关规定,参与、组织聚集聚会的;
七、不服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如实告知重点疫情地区行程及疫情人员接触史,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假借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产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公私物资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以及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六、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发布后,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理。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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