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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廉政公约
发布时间:2019-12-22

 

  为进一步加强绵阳市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税务人员廉洁从税、文明服务、公正执法,增强纳税人(含缴费人、涉税中介机构,下同)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缴费)的自觉性,推动税企廉政共建,营造“亲”“清”税企关系,特制定本公约。

  一、税务人员

  1.不收受纳税人钱物,不接受纳税人宴请。

  2.不在纳税人处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不擅自参加纳税人邀请的外出考察、旅游、娱乐等活动。

  3.不利用职权影响向纳税人推销私人商品服务、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物、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纳税人财物。

  4.不经商办企业或在纳税人举办的企业中兼职取酬,不在企业入股分红、享受福利待遇,不利用职权介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或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5.不邀请纳税人参加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6.不为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纳税(缴费)事项说情或徇私舞弊,不收“人情税(费)”“关系税(费)”。

  二、纳税人

  1.不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赠送钱物。

  2.不宴请税务人员或邀请税务人员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的考察、旅游、娱乐等活动。

  3.不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低价商品,不借钱物给税务人员或为税务人员借钱借物提供方便。

  4.不邀请税务人员参与经商营利活动,不向税务人员提供回扣、中介费、好处费或让税务人员在企业参股、兼职、分红。

  5.不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提出违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6.配合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反馈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税务人员的为税不廉行为(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816-5035055;来信来访: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纪检组;网络举报: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公众参与/税务干部违纪检举”)。

  三、有关要求

  本公约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自觉履行。税务人员违约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分或者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纪依法处理;纳税人违约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在后续管理中加大监管力度。本公约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保存,一份由纳税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