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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绵卫发〔201616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园区社发局:


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6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园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要求,结合“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活动、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经验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规范化建设评审工作,确保到2016年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50%以上。


二、各县级卫生计生局、园区社发局要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得分在800以上的,认定为规范化建设达标,并将相关评审信息报我委基层指导科,我委根据评审结果,在年底对县市区不低于20%进行复核,园区全部复核。


联系人:马龙,联系电话:2215099,邮箱:mwjjck@163.com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74

川卫发〔2016〕12号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