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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保证绵阳市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无偿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三条 按无偿献血与享有用血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与社会互助、所在单位互助、家庭成员互助相结合的无偿献血与用血制度。无偿献血者及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优惠用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对下级政府的无偿献血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红十字会等部门应做好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和推广无偿献血科普知识;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支持和保障无偿献血宣传点和街头献血点的设置;教育部门争取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应加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力以赴、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共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提高无偿献血知晓率,促进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役军人无偿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配备人员和经费,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办理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市公民无偿献血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

(二)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

(三)无偿献血证管理;

(四)负责全市血液调配和用血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采供血“三统一”和临床合理用血及安全进行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管理无偿献血资金,并审批、报销、退还辖区内公民优惠用血费用;

(六)承办本办法奖励与处罚的具体事务;

(七)负责其它与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市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制定本县市区公民无偿献血年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四)协助承办本办法奖励与处罚的具体事务;

(五)审批、报销、退还辖区内公民优惠用血费用;

(六)负责其它与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血站职责:

(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储血点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力度,完善输血科建设,切实做好临床合理用血的规范管理。

(二)要根据本地区、本医疗机构临床业务开展情况,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健全临床用血申请报批和考评公示制度,把临床合理用血作为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临床科室绩效、医疗质量控制、医师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定期考核。

(三)要积极稳妥开展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和血液替代治疗等技术,开辟节约用血新途径。要严格规范互助献血相关标准、程序,防止发生违法违规献血行为,积极参与并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 60 周岁)的健康公民,应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带头参加无偿献血。血站对公民每次采集全血量为 200、300 或 400 毫升,最多不超过 400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6 个月。严格禁止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三条 鼓励亲友、社会互助献血,无偿献血应最大限度地满足辖区内临床用血需求。

第十四条 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无偿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标准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和其体检、献血所需时间,献血后可休假 3 天,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采集、制备、贮藏、运输并提供临床用血。血站建设和开展无偿献血的费用由同级政府如实核拨。

第十七条 血站必须具备《血站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采供血业务。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无偿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操作规程,并对采集的血液按规定进行检测,保证采供血工作的安全与血液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项目,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采供血业务;

(二)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

(三)采集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采血;

(四)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本市范围调节血液;

(五)倒卖血液及血液成分;

(六)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

第五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结合临床用血需求自行储备适量血液,保证急救用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管理规定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实施合理用血,节约血液资源,避免浪费。

第二十二条 公民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医疗用血收取费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规定,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中血站供医院价格的两倍收取用血费。

第二十三条 我市公民医疗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医院输血记录单》、《用血发票》、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等资料,到献血所在地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按本办

法的规定报销或退回用血费。所住医院实行医院报销联网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报销,按下列优惠报销用血费:无偿献血者从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三年后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用血。

第二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外孙(女)用血报销,按下列优惠报销用血费:按无偿献血者未使用献血量等量报销医疗用血费。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相关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用血,可自行选择在献血地或用血地报销血液费用;献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还不一致的,应按照献血地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由无偿献血相关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返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满 18 周岁或 55 周岁以上或患血液系统疾病的公民用血报销,可退还血站供医院的血液成本价格。

第二十八条 医疗用血报销需在当次医疗费用结算日期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市外公民医疗用血,按我市血液价格收取用血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按照绵阳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血液价格收费标准,将本单位双倍价格用血费用支付市中心血站;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市中心血站将收取的用血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市中心血站和市献血办要按照市财政批准下达的支出预算及资金使用范围,管好用好财政预算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无偿献血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临床用血优惠报销或退费;

(二)其它与采供血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献血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无偿献血和医疗用血情况,采取预付资金和定期结算的办法,做好县(市、区)临床用血优惠报销和退还用血费用工作。

第七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无偿献血的表彰奖励,按《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三、四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献血办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1999 年 9 月 14日下发的《绵阳市公民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