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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部署,在医疗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

制定出台《四川省电子证照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与执业监管平台试点工作方案》,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推进与“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结合,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联动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委将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积极推进医疗资源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疗资源共享,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外,允许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委托协议中必须包括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具体委托项目等内容。委托方申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时,应提交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并对委托协议真实性负责,在执业登记机关登记该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委托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的,委托方应在委托协议变更后及时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执业登记机关应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已实现电子化注册的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三、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名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命名管理,依法依规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一律不予核准,已核准的必须及时注销。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严禁出现跨区域命名、以疾病名称命名、公立医院改制后沿用原名称等不规范命名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既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1),并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衔接和信息共享,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和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全面落实“两证合一”改革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要求,全面落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改革要求,全面取消二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限制,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单位)应对设置的可行性、对周边(包括住宅小区)的影响、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等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对相关风险负责,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执业登记机关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按程序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单位)。

(一)“两证合一”实施范围。

举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

 (二)“两证合—”实施流程。

1.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单位)自行开展可行性论证、周边影响、风险评估等,并承担其带来的法律和社会风险等责任。

2.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单位)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施工建设。

3.按审批权限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申请执业登记。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应通过政务官网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网和医疗机构设置地现场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模板见附件2),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名称、类别、级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公示时间等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

6.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程序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模板见附件3)

7.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两证合一”申报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设置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申请诊疗科目名录,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名录清单。

7.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可提供委托协议)和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的处置方案。

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依法依规简化申报材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审批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内容以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但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医疗卫生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对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坚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采取网络在线等非现场方式核验医疗机构营业执照、设置批准书、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

六、实行相关证书合并核发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只需在其执业证书上加注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通过职业病诊断医师技术考核合格后,只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师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在原注册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允许其在执业单位、医联体内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鼓励和支持其加注为全科医生。

七、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化注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租借执业证照、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医师不良执业记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改革,尤其在“两证合一”改革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对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主动研究解决,对取得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送我委。 联系人:周波雍奇

联系电话:028-86136360

邮箱地址:scyzygc@163.com

附件:1.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确认证明(模板)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公示(模板)

      3.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备案书(模板)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