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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绵文广旅办发〔2022〕93号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各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布置工作任务。

(一)各地、各单位要安排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操作人员,结合上次文化和旅游部网上视频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贯彻《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详见附件),熟悉备案流程、掌握业务操作。

(二)对辖区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负责人进行培训,分配账号密码,熟悉备案要求和流程规范,依法依规认真办理备案工作。

二、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对相关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剧本娱乐内容实施管理。

(一)坚持正确导向。要求其应当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

(二)建立内容自审制度。要求其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

(三)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其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安全运营。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五)强化诚信守法经营。要求其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明码标价、诚实经营,不得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行业自律。各地要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应当会同当地公 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做好政策过渡期内的宣传引导

按照文旅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要求,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完善经营资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内容自审制度,积极整改并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各园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政策过渡期加强政策宣传,用好各级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平台,发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作用,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

特此通知。

附件: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8月23日   

附件

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剧本娱乐活动的备案。备案性质为事后告知性备案,即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符合申报要求,予以备案。

二、申请事项

剧本娱乐活动备案。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单位为已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场所和剧本脚本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ccm.mct.gov.cn,以下简称“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三)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已备案的剧本脚本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四)备案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原备案部门实施变更或注销标记。

五、备案材料

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模式。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信息

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类型、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名称、地址、面积、楼层等信息。

上传材料:

1.上传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上传体现剧本娱乐活动场景、道具的照片或视频(限单个文件50M以内的flv、png、jpg、jpeg、bmp、pdf、mp4且总数不能超过10个)。

(二)剧本脚本信息

填写剧本脚本名称、版号/书号(非必填,有版号书号的应填写)、作者、版权来源、主题、类型、类别、主要内容、适龄范围(12+,16+,18+)、委托办理人信息等。

备注: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代表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填写委托代理人信息;

2.版权来源选择自主原创、版权方授权;

3.剧本脚本类型为桌面剧本、沉浸式剧本(实景场地)、密室逃脱;脚本主要指密室逃脱的故事背景、人物介绍、对白等文字材料;

4.剧本脚本类别为盒装、城市限定、全国独家、城市独家或者其他;

5.剧本脚本主题为现实、历史、架空、革命、欢乐、情感、悬疑、益智或者其他;

6.拟备案剧本脚本数量较多的,可在平台下载EXCEL表,填写后批量导入。

(三)连锁企业信息

连锁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简化备案手续。母公司或总公司备案过的剧本脚本信息,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选择添加,不用重复备案。

(四)自审相关信息

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并做出自审承诺。

六、备案证明

备案通过后,平台自动生成“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证明”包含备案号、经营单位名称、场所名称、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备案日期和备案电子标识等内容。备案电子标识为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已备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及剧本脚本信息。备案单位下载“备案登记证明”后,使用A4纸自行打印。

七、备案变更

(一)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选择变更项(经营单位名称、类型、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填写变更信息即可。

上传材料:

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上传新的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二)内容实质性变化

同一剧本脚本变更的,选择变更项、填写变更信息;新增剧本脚本的,除不用填写场所等主体信息外,与初次备案填报方式基本相同,也可批量导入。

(三)连锁企业变更

连锁企业的母公司或总公司因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更新剧本脚本备案信息后,子公司或分公司无需进行变更操作;子公司或分公司使用母公司新增剧本脚本的,需要进行添加操作。

(四)停止运营剧本脚本

不再运营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及时在平台“剧本库”内对该剧本脚本进行停止运营标注操作。

八、报备流程

(一)备案单位进行注册,按照平台要求录入信息并上传备案材料;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单位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若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有问题,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平台内互动消息告知备案单位信息填报错误或上传材料不合格之处,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补充修改;

(四)材料齐全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由系统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九、其他要求

(一)已备案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在场所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登记证明”。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单位名称、场所名称、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下载变更后的“备案登记证明”,并替换原“备案登记证明”悬挂或者张贴于场所显著位置。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信息发生变动、剧本脚本内容实质性发生变化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平台进行备案。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改作他用、人员设备已清空或失去场所使用权等确已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平台进行标注清理(在查询页面查询到经营主体并点击按钮进行标注)。

(四)“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操作手册”可点击平台右上角的“操作手册”处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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