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带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特指种植业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全过程生产服务。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指提供上述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服务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是指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对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的评定及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评定及监测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具体评定及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2年及以上,注册地在四川省区域内。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设施设备、标识标牌清楚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组织管理规范
1.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
2.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3.5年内无以下情形: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规范运行。
(三)服务标准明晰
1.实行规范化服务,农资农机等用品使用记录清楚,作业记录完整。
2.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推行标准化服务,收费合理,公开透明。
3.应用规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有完整的服务台账档案,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四)服务能力较强
1.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拥有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设备设施(下同),平原地区50台(套)以上,丘陵地区30台(套)以上,山区高原(少数民族地区)20台(套)以上。
2.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前列。平原地区年服务面积3万亩以上,丘陵地区年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山区高原(少数民族地区)年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3.服务人员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建立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预报预警机制,并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服务带动小农户的数量较高,助力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3.在科技运用、服务装备、生产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或组织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市、县级重点服务组织优先。
第八条 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向服务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当倾斜,向安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家庭农场可提供财务收支记录;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组织章程、会议记录;
(五)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农机具清单、使用台账或电子信息记录;
(六)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的标准、规范和制度;
(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一年服务台账,与主要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服务档案;
(八)服务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九)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十)银行开户证明材料,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市、县级重点服务组织证明材料等能反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良好现状的其他证明材料。
除《申报表》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提交本组织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按照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省级根据各市(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备案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际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重点服务组织分配名额。
(二)自愿申报。对照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以正式文件向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四)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的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评定。农业农村厅对市(州)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印发文件,并颁发“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标牌。
第五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监测机制,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价,监测标准与评定条件一致。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服务组织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核查,标注核查意见后,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标注意见后,汇总报送农业农村厅监测评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由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继续享有“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
(三)被兼并或破产的,自行解散或者注销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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