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维权
我要咨询
2366117
返回顶部
最小化
当前位置:
>
政策直达
>
详情
绵阳涪城区“涪城荟”招商联盟双招双引十条措施
直达:0次
发布时间:2023-04-20



为深入实施“园区提质、企业满园”行动计划,进一步汇聚招商力量、汇集招商资源,支持“涪城荟”招商联盟单位招引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入驻我区标准厂房、科研载体,加快推进主导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标准厂房租赁扶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产业项目,在我区租用标准厂房开展生产制造并产生经济贡献的,自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年按照 20 /月·平方米给予企业厂房租金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照 10 /月·平方米给予企业厂房租金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待项目生产设备安装完成后,企业按程序申报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条

标准厂房购置扶持。对新引进设备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照企业购买厂房面积给予购置扶持。购买标准厂房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给予 200 /平方米购置扶持;购买标准厂房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300 /平方米购置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 1000 万元。待企业缴齐购房价款并完成标准厂房购置相关手续后,按程序一次性申报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第三条

科研载体租赁扶持。对新引进年缴纳税收 50 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1000 /年·平方米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在我区租用科研载体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自入驻企业签订《标准载体租赁合同》之日起,前三年按照 15 /月·平方米给予企业载体租金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不超过 200 万元。待项目载体装修完成后,企业按程序申报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设备购置扶持。对新入驻标准厂房、科研载体,且新购置生产设备或科研设备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设备购置价格的 2%给予扶持。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 12 个月内,参照项目投资方设备购置实际投入比例一次性兑现扶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待设备安装完成后,企业按程序一次性申报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第五条

企业搬迁扶持。对新搬迁落户涪城标准厂房或科研载体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和科技创新产业项目,且生产设备或科研设备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搬迁扶持。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设备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 8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搬迁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企业凭物流规范票据按程序一次性申报兑现相关扶持资金。


第六条

人才住房扶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两年,为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 套人才公寓,或按照 6000 /年·套的标准给予不超过 套人才住房租金扶持。


第七条

高管财政扶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产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创新产业项目,个人所得税缴存关系在涪城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年薪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在涪城项目公司工资发放满一年,人数不超出 名,具体人员名单由涪城项目公司每年提供),自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前五年,参照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 100%给予扶持资金。


第八条

产业联盟运营扶持。“涪城荟”招商联盟盟员单位(除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外),按照“涪城荟”各产业联盟分配的招商任务,完成任务的产业联盟给予 40 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超额完成任务 50%的产业联盟再给予 20 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超额完成任务 100%的产业联盟再给予 20 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每个产业联盟工作运营扶持累计不超过80 万元/年。


第九条

区域联盟运营扶持。“涪城荟”招商联盟盟员单位(除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外),按照“涪城荟”各区域联盟分配的招商任务,完成信息任务的区域联盟给予 10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完成招商任务的区域联盟给予 10 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超额完成招商任务 50%的区域联盟再给予 15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超额完成招商任务 100%的区域联盟再给予 15 万元/年的工作运营扶持;每个区域联盟工作运营扶持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年。


第十条

龙头企业招商扶持。“涪城荟”招商联盟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链企业前来涪城区投资新项目的,给予龙头企业招引扶持。自新项目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参照其 18 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1‰给予招引扶持,单个项目招引扶持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


附 则

1.本措施适用对象及兑现方式:(1)涪城区外新引进,工商注册、统计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涪城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县(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入驻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科研载体的企业。(2)本措施相关支持政策与绵阳市涪城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重叠领域,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申报对象不得重复申报。以上扶持资金均为人民币,房租扶持和高管财政扶持等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兑现。单个企业只能享受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科研载体政策之一,不重复享受。措施兑现程序按照《绵阳市涪城区经济合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企业入园程序按照《绵阳市涪城区工业产业园平台企业项目招引管理办法》执行。(3)盟员单位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并与涪城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或超额完成协议约定部分但符合本措施的,可享受相应扶持。2.本措施所称标准厂房、科研载体,是指由涪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联盟盟员单位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科研载体。联盟盟员单位参照本措施出台对应的标准厂房、科研载体租赁扶持政策,支持项目落地。重大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商洽项目落地事宜。3.措施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申报尚在审核中的扶持资金,仍可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年。



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绵阳市涪城区经济合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