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化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切实加强全市文广旅行业内容管理,全面构筑维护文化安全阵地防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应当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内容管理工作全过程,努力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
第三条 市文广旅局行业内容管理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科、公共服务科、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文物管理与保护科、科技与标准化建设科、产业发展科、资源开发科、市场管理科、推广交流与区域合作科、传媒机构与网络视听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协同实施。
第四条 市文广旅局机关各科室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体要求,负责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实施内容管理。
第五条 局党组将内容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与其他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要求,适时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根据局党组的安排研究制定内容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文化安全纳入全系统安全监管内容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形成内容管理年度总结报告并报请局党组审议。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根据内容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将文化安全纳入本科室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范围,对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文广旅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内容管理工作实施常态化督导检查。
第六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内容乱象整治,依法实施文广旅市场内容管理;将内容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对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文广旅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内容管理工作实施常态化督导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园区文广旅部门参照本指南细化本部门任务分工,推动形成全行业内容管理合力。
第八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健康向上、安全有序的行业环境,倡导和鼓励下列行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家乡;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化系列成果,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良好家风;
(五)尊崇英烈,褒扬英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六)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热心公益;
(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八)维护网络秩序,理性表达,文明互动;
(九)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节约资源,防止浪费;
(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倡导和鼓励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形象、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宣扬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媚俗、低俗、庸俗的;
(九)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虚无戏说历史的;
(十)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功勋模范人物等事迹和精神的;
(十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开展内容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所采取的内容管理工作措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评估前置原则。所有具有思想文化内涵的产品或服务均应当在通过内部评估后再提交审批、启动开发或面向社会提供。
(三)包容审慎原则。严格把握内容管理对象和标准,所采取的评估、处理措施要体现健康向上、鼓励创新的工作导向,要有利于正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开发或提供的具有思想文化内涵的产品或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内容管理制度,对上述产品或服务实施全过程内部评估,确保其不违反本指南第九条之规定。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文广旅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需要对重要产品或服务进行内部评估,或者难以把握所评估产品或服务思想文化内涵的,应当邀请专家参加评估,或者申请上级文广旅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经内部评估违反本指南第九条规定的产品或服务,一律不得启动审批程序或面向社会提供,已经提交审批或者向外提供的应立即下架并全面删除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各行业组织接受媒体采访,应当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媒体提出的采访形式、形成的采访文稿等进行评估,确保其不违反本指南第九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文广旅主管部门、全市文广旅系统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不认真组织开展内容管理工作,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文化安全督导检查,或者不履行文化安全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全市文广旅系统企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对有关评估结论存在不同观点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向市文广旅局申请评估。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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