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畅通农村地区户外广告投放渠道
(一)设置公共宣传栏。各乡镇、村社可因地制宜在公共区域统一设置公共宣传栏,引导有关单位、个人在指定区域规范张贴宣传信息、合规广告、公示公告等。
(二)设置户用宣传栏。各地可因地制宜在农户房前统一设置户用宣传栏,乡镇、村社需加强管理,做到各类宣传信息美观整洁、及时更新,农户满意。
(三)设置网上宣传栏。鼓励各地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始信息专栏,展示当地群众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商户、工匠等广告信息。
二、强化农村地区户外广告源头监管
(四)完善农村地区户外广告监管制度。各县(市、区)、园区应依法依规明确农村地区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及职责,积极探索完善农村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监管制度。
(五)严格落实户外广告报批制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六)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卫健、农业农村、金融、银保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农资、贷款、家具家电等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加强源头约束;对非法喷涂、张贴、散发小广告的主体进行约谈。
(七)做好部门单位广告源头管控。市、县两级部门(单位)应创新宣传方式,不得要求基层采用挂宣传标语、贴明白卡和告知书等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方式进行工作宣传。
三、加强农村地区户外广告整治清理
(八)加强执法查处。各地应适时开展农村地区户外广告专项执法检查。对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九)加强巡查清理。乡镇、村社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非法喷涂、张贴、散发小广告的,及时报告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拆除、清理。
(十)加强调度监督。市、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推进乡村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各地、各部门监管农村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工作情况进行调度、暗访,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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