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维权
我要咨询
2366117
返回顶部
最小化
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详情
政策解读|《绵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31

绵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提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制定了绵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接受年检年报的依据,年检年报程序、内容、标准、时限等,为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年报提供科学指南。

《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一条阐明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解释了什么是年报和年检,参加年报和年检社会组织的类别。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参加年报,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

第六条明确了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年报的时限。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范了参加年检年报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安排、资料报送要求等。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年检年报结论类别和相应条件情形。

年检年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对年检年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十七条强调了年检年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须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了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明确了《暂行办法》解释部门为绵阳市民政局,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政策原文:http://mymz.my.gov.cn/content/article/4335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