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即“1+2政策体系”)。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政策的详细内容!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主要是通过运用政策明白卡、惠企政策计算器等措施,让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方便、更快捷、更全面地知晓政策、获取政策、用好政策。
融资难题破解行动
主要是通过信用增信的方式,让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取金融支持,实现无抵押贷款,帮助大家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主要是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快拖欠账款的核实、清偿,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实行省级督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严禁垫资修建,防止出现“边清边欠”。
主要是加快解决土地遗留问题,积极推动不动产权证办理。加大高峰时段用电、用气保供力度,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
主要是大力营造国企民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缩减入企检查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的浓厚氛围。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2030项目(课题)的民营企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给予倾斜支持。对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4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市(州)按照上年度市(州)财政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支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申请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民营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可依法依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民营企业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推动组建省级融资担保集团,支持民营企业贷款融资;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全面提升业务总量、降低担保费用,2023年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不低于10%,新增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支持省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开发专属担保产品,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担保费率降至0.8%以下。鼓励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2023年全省国有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总体占比不低于50%。各市(州)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取消或降低盈利考核要求。
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依法依规推动涉民营企业信贷、纳税、用能等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税电指数贷”,创新推出农产品“加工贷”,适时优化“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支小惠商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贷款产品。推广运用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鼓励银行“敢贷、愿贷”。
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对社保历史欠费不开展集中清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加快规范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口径,逐步统一医保缴费费率。
支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民营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制度,鼓励招标人接受工程保证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支持对信用良好企业降低缴纳比例。支持民营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增信措施融资贷款。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
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展位费用和人员费用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入围“千户重点外贸企业”培育名单,围绕通关、物流、金融、信用保险、培训、订单争取等提供集成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及相关服务、参与建设和运用海外仓。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实施“服保贷”政策,适时扩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融资成本补助。
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提高民营企业合同内气量比例。
对民营企业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设立和经营者变更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绘制“营商环境云地图”,协同推进川渝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二)提高注销、歇业和迁移的办理效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为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提供“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办理手续。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支持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
保护合法权益
(三)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拓宽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评估覆盖面,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四)加大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侵权盗版等行为。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
降低经营成本
(六)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持续提高税费征管和服务质效。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推动减免检验检测、网络使用、金融服务等费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收取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八)灵活提供便利经营场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在具备条件的餐饮相对集中街道划定临停路段,允许车辆在就餐时段临时停放。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信用贷。深入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推动“园保贷~服保贷”“天府文产贷”等产品扩大贷款规模。
(十)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一)强化保险保障。引导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鼓励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保缴费负担。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商业保险,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按照保费合理、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开通定损理赔绿色通道。
(十二)提供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乡镇(街道)工业(农业)园区、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高校建设一批“天府微创园”。
(十三)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十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十五)落实残疾人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十六)落实退役军人补贴优惠。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健全退役军人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退役军人创业予以支持。
拓展发展空间
(十七)开展分型分类培育。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标准,建立“名特优新”名录库。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老字号”店,支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
(十八)鼓励和支持线上经营。引导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免费培训。鼓励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引导平台企业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
(十九)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出台激励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便利服务。
加强服务支撑
(二十)提供简易便捷的年报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简化登录方式,精简相关项目,增加便利化操作模式。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有针对性地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二)加强法律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作用,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
(二十三)形成工作合力。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工作指导,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及时更新接续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民营办
绵阳民企服
绵阳明道民营经济服务中心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