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规定,特制定绵阳市职业病诊断争议首次鉴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一)提出申请。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绵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以下简称诊断鉴定)。
(二)申请资料。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当事人书面申请);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其他相关资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接触射线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二、受理
(三)受理通知。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交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
(四)鉴定费用。鉴定办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需缴纳鉴定费(鉴定费按照省制定标准收取)。
(五)资料收集。除当事人提供的诊断鉴定资料外,鉴定办根据诊断鉴定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三步:鉴定
(六)鉴定时限。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下简称诊断鉴定书)。
(七)鉴定专家抽取。发给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采取回避原则,在鉴定办指导下,由当事人或者由当事人委托鉴定办从四川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专家,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疑难病例应当增加鉴定委员会人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鉴定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八)鉴定会议。诊断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诊断鉴定会议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所有参与诊断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鉴定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九)检查核实。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医学检查(当事人需缴医学检查费),医学检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委员会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由市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牵头组织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鉴定规定的期限内。
(十)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制作诊断鉴定书。
(十一)诊断鉴定书。诊断鉴定书加盖绵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原诊断机构各一份,鉴定办存档一份。
(十二)鉴定记录。鉴定办应当如实记录诊断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1.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组成;2.鉴定时间;3.鉴定所用资料;4.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5.表决情况;6.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7.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四、送达及管理服务
(十三)送达及告知。鉴定办应当于出具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十日内将诊断鉴定书等有关信息告知原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职业病鉴定相关信息。
(十四)档案管理。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及诊断鉴定书由鉴定办永久保存。
(十五)不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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