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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