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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5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进全省实名办税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将其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办税相关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相关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办税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采集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相关人员是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相关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相关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八、办税相关人员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当场查验。验证通过后,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登记证件等资料。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人像识别等方式进行验证。 

九、办税相关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十、税务机关积极推动网上采集和验证实名信息,待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后另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