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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4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docx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