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调查评估都应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办理,并注意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对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时可暂不提交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补报,各地应及时受理企业的退(免)税业务申报。
(二)对审核中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且企业无法通过“非接触式”方式提供影像资料的,疫情期间暂不办理退(免)税。
(三)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的,疫情期间暂不办理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按时回复《延期发函说明》,因此造成超期的,不列入考核。
二、全力做好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最新退税政策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的安全防护,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安全有序办理,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各项出口退(免)税支持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
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主动联系纳服、征科等部门,迅速安排部署,尽快贯彻落实,将最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普及到每个纳税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特殊企业,要及时告知并精准辅导,确保纳税人根据自身特点立即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三)畅通渠道,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
按照前期建立的疫情防控期间省市联络制度,各地要积极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进出口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快速响应和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出口退(免)税相关问题。需要省局和总局解决的,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及时反馈,按时报告落实情况
各市(州)局对前段已开展的工作,要进行梳理,做好情况反馈报告。反馈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是否已经将疫情期间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各项措施向出口企业宣传到位,宣传的方式、覆盖范围;2、是否存在“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无法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事项;3、纳税人针对“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税有什么问题反映和建议;4、税总函〔2020〕28号文件中提出的出口企业首次申报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限额”标准,有无提请省局提高限额标准的,提高的原因、提高后的限额标准、影响面及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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