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规定,现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缴费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申报缴纳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征收标准。
三、缴费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四、缴费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缴费人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五、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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