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我省成都等地相继按照分区分级实施社会面管控措施。
有些企业出现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困难。
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制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企业可以免责吗?如果可以,应如何行使该权利?
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合同免责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具有效力的免责条款等。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都不能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这属于法律意义上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双方合同有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如无约定,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保留通知内容、已发出通知的证据、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防止损失发生,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通常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比如:病毒感染者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疑似感染者或因为当地规定被隔离观察时的证明资料;所在地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或延迟复工时间的文件,政府机构或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相关交通运输机构、单位等关于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等,将相关证明资料与上述通知等文件一并发送给合同相对方。
来源:省工商联维权处宣、川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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