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证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的粮油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维护粮油市场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实现“布局合理、适度集中、应对及时、运行高效”的目标。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方案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分品种、分库点的承储、购销、轮换等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市级储备粮贷款业务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模布局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级储备粮规模,根据省下达我市地方储备粮规模和要求,按照总量适度,结合绵阳实际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以我市主要口粮消费品种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适当兼顾市场需求量大的玉米及应急保障所需的成品粮油等品种,其中稻谷(含大米)、小麦(含面粉)等口粮品种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总量的70%;
(三)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各县(市、区)人口、粮食产需及省级储备粮分布情况,以主城区、粮食主产区为重点,采取适度集中原则科学布局。根据市属国有企业仓容条件,原则上市级储备粮优先在市属国有企业储存,可根据县(市、区)具体情况,适当选择优势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总体布局根据各年轮换具体情况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粮食安全调控需要,可安排市级临时储备粮。市级临时储备粮规模和任务性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市级临时储备粮储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储存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采取计划安排的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在县(市、区)布局和市属粮食企业中实行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计划安排落实的市级储备粮,采取计划指标相对固定、定期轮换的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选择在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食库点集中存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企业原则上为取得我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必须储存到取得存储资格的仓间和油罐。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有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可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不含应急成品粮油,下同),承储企业选定具体办法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一)企业注册地和粮食仓储设施均在绵阳市境内;
(二)申请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独立库区完好粮食仓容15000吨以上,油罐2000吨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或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优先考虑具有低温储粮和智能化管理条件的仓储设施;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快速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五)配备必要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仓储管理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不得租赁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库点储存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对市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政策和业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轮换等任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绿色低温等先进储粮技术、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报送统计资料、数据和财务报表,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保证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二)挤占、挪用、克扣、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三)未经批准动用、混存、串换储备粮及变更储存库点和仓间(油罐);
(四)以市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造成损失的,按照责任分级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真开展粮食质量管控,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保证市级储备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履行出库粮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五条 鼓励承储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发布及粮情监测等技术水平,并将数据和视频等接入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台,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确保互联互通。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小包装成品粮油比例不得低于总量的30%。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应急成品粮油。代储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调用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备案,并提交应急成品粮油代储方案。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企业签订《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油应当单独储存,不得混存,并在存储库点明显位置挂牌,仓库内货位卡应标明储备成品粮油的粮权、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轮换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存轮换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七章 购入与轮换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需进行空仓(罐)容验收,入库后,需进行数量、质量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空仓(罐)容验收和数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以最低标准等级的市级储备粮市场购入成本为基础加入库费用核定,或者按当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入库费用核定。核定成本作为发放储备粮贷款的主要依据及动用储备粮的成本依据,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进行贴息。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购入贷款、收购费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核定的入库成本为单位数量储备粮贷款发放的最高限额,农业发展银行在核定成本内按实际购进价格和入库进度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市级储备粮轮换(应急成品粮油除外)原则上由承储企业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等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提出年度轮换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执行。
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执行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八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动用的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应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动用命令的执行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执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参照中央或省储备粮食补贴标准,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检验费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含验收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第四十五条 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和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预拨,根据完成情况据实清算。计划轮换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20%。
第四十六条 因政策或者布局调整等因素导致由市级主管部门调整、取消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公开销售或者实行包干销售方式自行销售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收益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亏损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严禁套取价差,严禁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对不配合监管的企业实行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管理等部门举报。粮食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于每年底组织对承储企业粮食管理情况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黑名单”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过程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纳入市级储备粮管理“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储存任务。累计3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4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市发改粮调〔2011〕576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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