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扶贫移民局(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工作适用本办法。
移民规划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编制与意见征求,停建通告的申报和发布,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报审批、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移民规划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移民规划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和要求编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第六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 大中型水电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应在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含水库影响区范围界定)、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定后编制。
大型水利工程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咨询后编制;中型水利工程应在坝址(渠线)选择专题、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后编制。
第八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编制依据、调查范围、现场标识、实物调查对象及内容、调查方法、公示复核、成果确认、工作组织及计划等。
第九条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在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意见后,送省扶贫移民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征求意见应附要件:
(一)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二)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技术审查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停建通告
第十一条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经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附要件: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或省级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大中型水电工程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意见;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咨询意见;中型水利工程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省扶贫移民局对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四)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设图、工程占地红线图、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停建通告有效期应按《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物调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应当于停建通告发布后,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实物调查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成立领导小组和联合调查工作组,动员培训,进场准备,界桩测设,现场调查,成果公示与复核,成果汇总,各方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实物调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按照征求意见后的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二)实物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公示一般不超过三榜,每榜期限不少于七天;
(三)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实物调查工作,负责实物调查技术工作,并编制调查汇总成果;
(四)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规划设计单位等参与实物调查的各方应当在调查汇总成果文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物调查确认成果负责组织分户建档、建卡工作。
第五章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 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任务,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农村移民安置方案、城(集)镇处理方案、专业项目(包括企业、防护工程)处理方案,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见,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要求等。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程序分为申报、审查、确认、审核、审批五个环节。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扶贫移民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意见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工作。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扶贫移民局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大中型水电工程、省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扶贫移民局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组织规划设计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家组或咨询机构核定后向省扶贫移民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
(三)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确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
(四)省扶贫移民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要件。
(五)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同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中型水电工程、省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批应附要件: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
(三)实物调查汇总成果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文件;
(四)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请示;
(五)县级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六)市级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技术审查意见;
(八)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情况;
(九)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确认文件;
(十)大纲中涉及专业项目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意见。
第六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内容应当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水利、交通、电力和电信等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设计,移民工程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组织设计、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程序分为申报、审查、确认、审核四个环节。
(一)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
(二)国家审批的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扶贫移民局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共同组织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大中型水电工程、省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扶贫移民局组织移民安置规划技术审查。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组织规划设计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家组或咨询机构核定后向省扶贫移民局提交技术审查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三)县、市级人民政府逐级向省扶贫移民局确认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通过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省扶贫移民局申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应附要件:
(一)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没有项目法人的)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请示;
(三)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文件;
(四)市级人民政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六)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情况;
(七)县、市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确认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复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两年内、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年内未核准的,在项目核准启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因水库蓄水引起的新增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由项目法人及时报原项目审批(核准)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确认影响范围;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处理方案,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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