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分3个子专业,具体为:群众文化创作、群众文化研究、群众文化管理。
(一)群众文化创作。主要指在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群众文化研究。主要指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三)群众文化管理。主要指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群众文化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或大专学历。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5年以上。
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对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
2.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群众文化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年以上。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6.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群众文化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3.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和科研方面
取得初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主要)创作的作品获市(州)级文艺评奖2项以上,或全省性文艺评奖1项以上。
(2)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省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奖,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
(3)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4)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5)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查报告2项以上。
(6)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展览展示3次以上,或有3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发表的,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7)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出版工作,在市级区域有一定知名度,业绩成效特别显著。
(8)参加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市(厅)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主要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全市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9)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县(处)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0)参与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县(处)级以上奖项,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以上专业评比中获得奖项。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初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2)参与组织策划乡(科)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县(处)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3)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15次以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县级区域推广5次以上,或在市(州)级区域推广3次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市级区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学术成果
取得初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在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1篇以上。
2.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独立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2名上本专业中级专家出具鉴定书)。
3.公开出版有专业著作。
4.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1篇以上。
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群众文化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2年以上。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4.具备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5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6年以上。
6.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群众文化创作、辅导、研究、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和非遗保护等工作中业绩显著。
3.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或所在单位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4.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馆员的工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和科研方面
取得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入围中国群星奖,或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级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文艺评奖一等奖2项以上。
(2)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参加了国家级重大文艺活动,或参加省级重大文艺活动2次以上,在全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3)主要参与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国家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以上。
(4)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并被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批准实施的。
(5)主要参与撰写相应的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并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6)主要参与的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1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
(7)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5次以上,或有8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8)主要参与群众文化编辑工作,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业绩成效特别显著。
(9)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主要参与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主要参与的项目(案例)在全省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较大影响。
(10)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1)主要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级以上,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厅)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县(处)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省(部)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2)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县(处)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省(部)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3)主要参与策划组织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3项,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活动(项目)5项以上。
(4)主要参与组织策划有特色有创新性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区域推广5次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3次以上,或在全国推广1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5)主要参与完成县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5项以上,或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3项以上,或省(部)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四)学术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或文集)1部,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或文集)1部,本人为专业著作(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3.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成果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成果2篇以上。
5.在群众文化专业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突出,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副研究馆员出具鉴定意见书)。
在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学术成果要求。
第十条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副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副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
1.具备深厚的群众文化理论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精通群众文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文艺创作、组织策划等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主持完成高难度的调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3.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上成绩显著,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或所在单位的重大业务问题,对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贡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4.有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和科研方面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获全国性文艺评奖;或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创作或辅导(独立或排名第一)的作品参加国家级重大文艺活动2次以上,在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3)主持或独立完成的专业成果获国家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或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3次以上。
(4)主持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并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
(5)主持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1项,或被市级党委政府、省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6)主持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改革方案、科研课题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吸收、采纳、运用、推广。
(7)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省(部)级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展演展览展示5次以上,或有12件以上作品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8)主持群众文化编辑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9)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并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果运用、模式推广、衍生发展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主持项目(案例)在全国推广2个以上,并产生重大影响。
(10)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11)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与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12)主持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项目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方面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策划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省(部)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2)主持策划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5次以上,或省(部)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3)主持策划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3项以上。
(4)主持策划有特色有创新性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区域推广20次以上,或在省级区域推广10次以上,或在全国推广5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5)主持完成市(厅)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5项以上,或省级有特色有创新性的志愿服务项目(案例)3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
(四)学术成果
取得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高水平专业著作1部,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的高水平专业著作1部(或文集2部),本人为专业著作(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
4.在群众文化专业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研究馆员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创作和科研业绩突出,满足“创作和科研方面”业绩条件两项以上的,可不作“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业绩要求。
第十二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受组织委派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四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馆员。
1.主要参与完成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成功结项,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
2.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三等奖。
4.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成果获国家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一等奖以上的。
5.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厅)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6.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7.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成果成功结项,或作为主研人员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的。
2.个人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二等奖。
4.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5.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市(厅)级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十九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主持完成的国家级科研成果成功结项,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个人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如是2015年以前颁发,应为全国性文艺评奖一等奖,美术类应为中国美术奖金奖或中国书法兰亭奖金奖)。
3.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艺术比赛一等奖。
4.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国家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5.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或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第二十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二十一条 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全国性文艺评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5﹞27号)文件规定,全国性文艺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二)“全省性文艺评奖”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省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省性文艺评奖。
(三)“市级文艺评奖”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局在本辖区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常设性评奖活动。
(四)“国际艺术比赛”,以原文化和旅游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文外函〔2015〕87号)文件中确定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为准。文化和旅游部若出台新的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五)“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六)“主研人员”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创作及理论研究”条件中的“主要参与”是指在完成研究成果和群众活动(项目)获奖,撰写报告、标准等工作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条件中的“主要参与”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担任相关活动(项目)的负责人,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项目)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
(九)“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十)“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定期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核心期刊或南京大学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的时间版本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1500字以上学术理论文章等同于核心期刊论文。
(十一)“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十二)“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十三)“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第二十四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论文著作”都要求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三)本条件中的“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成果”要求以会议材料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六)本条件中的“活动(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七)本条件中的“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媒体宣传等佐证材料。
(八)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文艺奖项。如,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包括各省市的省级文艺评奖一等奖。
(十)申报人提供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为2015年以前的,1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三等奖可作为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2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三等奖或1次全国性文艺评奖二等奖可作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
(十一)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十二)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群众文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办发〔2016〕33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群众文化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的通知》(川文办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职称评定政策解读_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m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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