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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3

为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时效,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

农村厕所建设、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村内道路、停车场、文体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面源污染治理、灌排沟、提灌站、机耕道、供排水、农村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等量大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适用简易审批程序。

《意见》明确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意见》明确

鼓励县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对未跨乡镇区域的村庄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政府实施,探索“审批不出乡镇”的办理模式。

《意见》明确

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对于抢险救灾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