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基本盘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七条政策措施。
一、对在川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最高300万元给予后补助激励;对获得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获得投资额不超过5%、最高2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
二、对开展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其科研项目的技术水平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按照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须对其在孵企业减免用房租金,并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免费提供。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减免科技型企业用房租金和服务企业稳产情况,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指标,评估为优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四、“天府科创贷”允许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由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调整为贷款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得“天府科创贷”的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最高比例由30%提高到50%,单家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五、省级创新券奖补科技服务机构比例由不超过其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提高到30%,单家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省级创新券补助市(州)比例由不超过其兑付总额的60%提高到80%。
六、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联合中央在川高校院所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在高新区启动建设一批中试熟化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七、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将高新区出台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举措及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扩大科研助理规模、设立科研见习岗位,薪酬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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