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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认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新规则中有哪些重要的变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规则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0年底,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新出台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新规则的出台统一了盗窃财物价格认定的标准和方法,为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撑,提高了价格认定结论公信力,降低了价格认定和复核裁定的风险。

二、新规则具体有哪些变化

1.将“办案机关”变更为“提出机关”;

2.将“价格类型”变更为“价格内涵”;

3.将“实物勘验”变更为“实物查验或勘验。”

4.取消“第九条  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5.取消“ 第十五条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行政府定价的,采用政府定价标准确定;(二)被盗财物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

6.取消“第十五条 生产或购置年代较远,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已无交易但仍然在用的被盗财物,可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原购置价格和基准日时的具体情况,参考当地价格变动情况或者分类价格指数推算…”

7.新增“第十五条 被盗财物是伪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时,按照其实际价值认定。”

新规则出台后,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1.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以及其他提出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价格的财物。

2.被盗财物为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

3.被盗财物已经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其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实物状况等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

四、灭失物价格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中涉及灭失物的价格认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标的物种类繁多,在涉刑事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灭失物的比例要占50%以上。由于标的本身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只能根据提出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使得涉刑灭失物的价格认定不确定因素多、认定难度大,工作风险高。

针对灭失物价格认定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在办理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中须注意哪些问题?

1.哪些属于灭失物

(1)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

(2)查验日或者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

(3)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其它情形。

2.协助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具体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

在基准日的实物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鲜活程度等;

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