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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能,是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必然要求。为推进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代扣协议变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 2020年9月22日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第二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实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0年度公开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工作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系统部分事业单位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
声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多位纳税人反映,在互联网上出现有关四川省税务局的文件和信息。现特声明如下:在互联网上出现的有关“四川任点科技有限公司”的“四川省税务局文件”以及“四川省税务局重要通知”系伪造,与此相关信息系虚假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依法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度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规定,现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
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支持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以工代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实施主体培训补贴。 (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