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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
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纳税人按....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
“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安全、高效、便利服务的同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相关问题解答(详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成都市成华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1.成都市成华区红十字会  2.成都市红十字会  3.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  4.成都市龙泉驿区红十字会  5.成都市郫都区红十字会  6.成都市武侯区红十字会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