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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治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以下简称《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进行了转发(见川人社发〔2021〕24 号),现结合绵阳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部分险种缴费业务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为配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我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并对接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四川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5月18日00:00起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等三个险种”)的费款缴纳及个人批扣协议签订、验证等业务,2022年 6月8日9:00恢复全省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等三个险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成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办理,2....
关于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鼓励事业单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激发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热情,鼓励事业单位更好服务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调整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完善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政策,....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在四川省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